序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对中国前途和命运进行了艰辛探索,并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和法制实践活动,极大地丰富和拓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之时就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纲领》,明确了追求民主与法制的主张;
1922年,中共二大提出彻底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并建立民主政治的行动准则。为巩固革命根据地政权,制定了《劳动法大纲》《井冈山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以及组织法、选举法、刑事法规、婚姻法等法律,形成了初步的革命法律体系,极大地拓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视野。
1947年1月,毛泽东指出:“从新的观点出发研究法律,甚为必要。”并把这样的法律称为“新民主主义法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民主主义革命彻底打破了旧的法律秩序、废除旧制度从而建立起体现自由、平等、人权的反映劳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全新法律制度。
2、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这段时期全面开启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崭新历程。社会主义法制实践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也留下了深刻反思,这些实践历程都是依法治国道路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1949年9月,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成立之初新中国的国家制度、政权机构以及根本任务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由此确立了全新的国家制度。
1954年9月,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制度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政权组织系统作出了更为完备的规定,开启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开端。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随即制定了选举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婚姻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条令,对于进一步推动从新民主主义时期到社会主义国家的过渡转变,进而建立起全新的法律体系与社会秩序都有重大意义。
3、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
1978年12月,召开了党的历史上具有重大转折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会议。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对国家的前进道路进行了历史性调整,明确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目标和根本任务:“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此掀开了改革开放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的序幕。同时对治国理政方略进行重大调整和思路转变,对“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的认识逐步深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快速恢复和发展,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条款,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已经初步形成,这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在序言中明确: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82年宪法确认了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路线,值得一提的是,这部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 ,凸显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反映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这是一部让人感觉面貌一新的宪法。这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正式将“依法治国”确立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科学界定了“依法治国”的内涵和贯彻的基本原则,实现了“法制”向“法治”的转变。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次写进宪法,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程中的一个大事件,它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大进展,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得到强有力的保障,这同时也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4、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对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论断与总体部署,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对践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审视和提升,特别强调宪法在治国安邦中的统帅作用,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置于更加突出的地位。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从建设“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的不断丰富完善和创新发展。
2014年10月,召开了中共党史上首次以“法治”为主题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遵循原则以及根本任务作出了重大部署,充分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社会主义国家各项事业的战略布局中,更加注重依法治国的系统性、全局性推进,以更好发挥法治的统领性和规范性作用。
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标志着法治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已经完成,要从新的起点来凝聚法治共识,将依法治国向纵深推进。
2018年8月和2020年11月,先后召开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立场宗旨、发展道路以及工作布局,表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信念更为坚定,建设法治中国的步伐稳健迈进。尤其是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为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全新境界,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历史性飞跃,对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信心保证。
2022年10月,习近平在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一是强调遵循法治之“纲”,这个“纲”就是报告提出的新时代法治建设总体要求。二是强调立好法治之“规”,这个“规”就是报告提出的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是强调紧扣法治之“重”,这个“重”就是报告提出的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四是强调凸显法治之“要”,这个“要”就是报告提出的严格公正司法。五是强调夯实法治之“基”,这个“基”就是报告提出的加快建设法治社会。